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製造空氣槍判五年以上 大法官:違憲

  • 2009-12-26
  • 中國時報
  • 【中廣新聞/HJG】
    製造空氣槍判五年以上 大法官:違憲
民眾拿空氣槍擊小鳥,依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至少要被判處兩年以上徒刑,且無法易科罰金或緩刑。金門地院審判長「康樹正」法官認為罰責太 重,聲請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大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相關罰責「情輕、法重」,也就是說罰責太重,違反比例原則,作成六六九號違憲解釋。
    金門地院審判長康樹正法官審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為製造空氣槍的規定,牴觸憲法上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聲請大法官解 釋,結果出爐,原本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的各式槍砲 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以下罰金,對此大法官認為相關罰責[情輕法重]違反比例原則,因而做出六九九號違憲解釋,司法院秘書長謝 文定做了說明。
    (六六九號解釋指出,槍砲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的空氣槍」的重罰,欠缺對犯行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的規定,有關機關必須於一年內修法,逾期即失效。)
    解釋指出,槍砲條例對製售空氣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法院就算採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兩年半以上,沒有辦 法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做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屬於[情輕法重]導致罪責和處罰不相對應,無法兼顧實質正義,因而針對製造空氣槍部份做出違憲解釋。

 我們常常以為法律就是代表公平正義,一切依法就是實踐公平正義,可是當法律本身就不公平正義時,我們還能義正詞嚴的說”依法行政”、”一切依法律規定”、”依法執行”嗎?

情輕法重”說得多好,台灣多如牛毛的法律,其輕重之間,如果真的細細比較,實在有太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以法律程序救濟既繁雜又無法救急,也達不到全面性。相關政府單位遇有此情形應主動修法,不可失之”惡之欲其死”之偏頗,而脫逸於平等原則、法定原則、比例原則等等憲法價值,更不可為執法之便,更攬權自身,無視人民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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