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年輕女子去年8月深夜駕駛休旅車行經高雄市民生一路轉五福一路時,壓死1名躺在路上的街友。高雄高分院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以無罪定讞。
黃女去年8月晚上11時許駕駛高底盤的休旅車,因為壓死1名徐姓街友,被依過失致死提起公訴。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做模擬,判處黃女無罪,不過檢察官不服上訴,經高雄高分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黃女當時行經該路口,視線昏暗,她從民生一路轉五福一路要向南行,根本沒注意到街友躺在路面;尤其休旅車底盤高才不慎肇事。
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案,全案以無罪定讞。981225
以上這則新聞正是告訴我們:
大車和小車、機車、行人相撞,或是小車或機車撞上行人,不一定就是大車的錯。
每件車禍發生的原因都不相同,如果大車完全遵守交通規則或是雖有部分不全都符合交通規則,但不符合的部分,對車禍的發生全無影響時,這時就不能將車禍發生的責任歸到大車。
所謂有違交通規則,但不影響車禍的情形,例如大車的前大燈損壞卻未修復,可是車禍發生在視線良好的白天時,那顯然前大燈損壞跟車禍的發生是沒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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