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車禍過失的一般判定

在車禍發生時,除非失去意識,大多數人應該都會被嚇到吧!
記得多年前在塞車慢速中發生過一次擦撞,前燈被撞壞了,
其他都好好的,人也沒事。
但是對方探出頭來罵了很多,我還來不及回應, 他就左轉溜了,
目擊的人向尚在驚訝中的我說是他的錯,我想他也自知理虧,發洩完就閃人了,因為我從頭到尾都是順著車流龜速前進,甚至停止不動,完全也沒換車道,規規矩矩的都在車道內。
重點是即使只是小小的擦撞,我都被”震撼”到了。

被”震撼”到的人,首先就是要冷靜地(雖然不容易),找出肇事原因。

 在車對車的車禍中,依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十大肇事原因為:
  1. 酒醉(後)駕駛失控
  2. 未注意車前狀態 
  3. 未依規定讓車
  4. 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
  5. 違反特定標誌標線禁制
  6. 超速失控
  7. 逆向行駛
  8. 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
  9. 左轉變未依規定 
  10.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如果不是車的原因,就是行人或道路、機械或交通管制(設施)等其他原因。


因此在辨別過失上,就先以前面十大肇事原因去檢驗,回想所發生的一切,到底肇事原因是什麼,如果很清楚地找到肇事原因,雙方沒爭議的話,當然就沒問題;而如果還找不到原因或有爭議,或是不能確定時,就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拿出來翻一翻,看看有哪些違規行為造成車禍,順便也複習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一般法官在判定過失時,也常會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條文,作為判定過失的依據。
例如  

98,簡,15判決:.....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觀諸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甚明。.....
 
因此,過失的一般判定方法:
1檢驗十大肇事原因
2查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發生車禍誰負責?故意?過失?無過失?與有過失?

車禍的發生從主觀區分,可以分成故意、過失和無過失。
這三者攸關賠償該由誰負責。

假設:甲、乙二人發生車禍,那到底誰要負賠償責任,就看這場車禍,是由甲或乙的行為造成。

  1. 故意:如果是甲或乙故意製造車禍,不管他的目的為何,當然要負起責任。這就不是單純的交通意外。
  2. 過失:如果只有一人有過失,那就是有過失的一方負起全部責任,既要負擔自己受到的損害,也必須負擔對方的損害。如果是雙方都有過失時,在法律上就是與有過失,雙方都必須負起責任,至於所負責任的多寡,則依過失的比重負責。白話一點就是誰錯的比較多,當然責任就比較重。
  3. 無過失:如果雙方都沒有過失,那自然就不能互相取償。各自的損害要各自負責或是另外向對造成車禍者請求賠償。如果二人都沒有錯,怎會發生車禍?這部分不難想像,也許是天然災害,也許是第三者導致車禍,更或者是道路施工不良或交通標線錯誤等等問題,都可能造成車禍。
所以如果你對車禍的發生既非故意又無過失,那當然就不用負賠償責任,如果有故意或過失就要對行為負責。
錯多少,賠多少。

2009年12月27日 星期日

因車禍受傷之精神慰撫金?

因為車禍受傷而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在民法上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規定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在車禍的發生原因上,如果既非故意也無過失的情況下,自然就沒有賠償對方的問題。
除了有形的財產上損失例如修車費用或是醫藥費用等,容易計算得出的賠償金額的部分外,
還有無形的屬於非財產上損失,估計上比較主觀的精神慰撫金,這也是法律所許可以請求賠償的。
規定於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車禍造成的受傷,造成身體、健康受到侵害,受傷的人除了生活不便,
並因此減少收入及增加支出以外,精神上及肉體上還會遭受到程度不一的痛苦,
例如醫療手術時帶來的疼痛及恐懼,傷癒後因留下外觀肢體不完全或疤痕的長期痛苦等。
 
精神慰撫金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精神上痛苦及肉體上痛苦。
 
 
 至於精神慰撫金的多寡,由法官斟酌兩造(當事人雙方)之身分、地位、傷害之經過及受傷情形等,
判給適當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