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製造空氣槍判五年以上 大法官:違憲

  • 2009-12-26
  • 中國時報
  • 【中廣新聞/HJG】
    製造空氣槍判五年以上 大法官:違憲
民眾拿空氣槍擊小鳥,依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至少要被判處兩年以上徒刑,且無法易科罰金或緩刑。金門地院審判長「康樹正」法官認為罰責太 重,聲請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大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相關罰責「情輕、法重」,也就是說罰責太重,違反比例原則,作成六六九號違憲解釋。
    金門地院審判長康樹正法官審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為製造空氣槍的規定,牴觸憲法上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聲請大法官解 釋,結果出爐,原本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的各式槍砲 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以下罰金,對此大法官認為相關罰責[情輕法重]違反比例原則,因而做出六九九號違憲解釋,司法院秘書長謝 文定做了說明。
    (六六九號解釋指出,槍砲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的空氣槍」的重罰,欠缺對犯行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的規定,有關機關必須於一年內修法,逾期即失效。)
    解釋指出,槍砲條例對製售空氣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法院就算採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兩年半以上,沒有辦 法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做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屬於[情輕法重]導致罪責和處罰不相對應,無法兼顧實質正義,因而針對製造空氣槍部份做出違憲解釋。

 我們常常以為法律就是代表公平正義,一切依法就是實踐公平正義,可是當法律本身就不公平正義時,我們還能義正詞嚴的說”依法行政”、”一切依法律規定”、”依法執行”嗎?

情輕法重”說得多好,台灣多如牛毛的法律,其輕重之間,如果真的細細比較,實在有太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以法律程序救濟既繁雜又無法救急,也達不到全面性。相關政府單位遇有此情形應主動修法,不可失之”惡之欲其死”之偏頗,而脫逸於平等原則、法定原則、比例原則等等憲法價值,更不可為執法之便,更攬權自身,無視人民權利保護。

不一定是大車的錯

  • 2009-12-25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1名年輕女子去年8月深夜駕駛休旅車行經高雄市民生一路轉五福一路時,壓死1名躺在路上的街友。高雄高分院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以無罪定讞。
     黃女去年8月晚上11時許駕駛高底盤的休旅車,因為壓死1名徐姓街友,被依過失致死提起公訴。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做模擬,判處黃女無罪,不過檢察官不服上訴,經高雄高分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黃女當時行經該路口,視線昏暗,她從民生一路轉五福一路要向南行,根本沒注意到街友躺在路面;尤其休旅車底盤高才不慎肇事。
     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案,全案以無罪定讞。981225

 以上這則新聞正是告訴我們:
 大車和小車、機車、行人相撞,或是小車或機車撞上行人,不一定就是大車的錯
每件車禍發生的原因都不相同,如果大車完全遵守交通規則或是雖有部分不全都符合交通規則,但不符合的部分,對車禍的發生全無影響時,這時就不能將車禍發生的責任歸到大車
所謂有違交通規則,但不影響車禍的情形,例如大車的前大燈損壞卻未修復,可是車禍發生在視線良好的白天時,那顯然前大燈損壞跟車禍的發生是沒關係的。

78歲騎士慘死輪下-喪失勞動力

機車與曳引車擦撞 78歲騎士慘死輪下 聯合報╱記者劉星君
昨天中午在屏東縣萬丹鄉萬丹路2段432號前省道發生一起機車與曳引車擦撞的死亡車禍,騎機車的78歲沈姓老翁遭曳引車拖行10多公尺,當場慘死輪下;肇事原因尚待交通隊釐清。
沈姓老翁驟逝,務農的他平日還要照料有精神障礙的妻子與兒子,死者的大女兒告訴警方「還不敢告訴媽媽『爸爸已經走了』」怕她承受不了打擊。
昨天中午12時50分左右,萬丹路2段432號附近居民聽到路上傳來轟然巨響,發現發生車禍趕緊報警。員警趕到現場,沈姓老翁已無生命跡象,警方表示,曳引車呂姓駕駛經檢測沒有酒駕。



生命何其脆弱,健康何其可貴!

平均每天有4、5百件交通事故發生,每天的社會新聞版都會出現哪裡、哪裡又有車禍發生,而每次上新聞的車禍事故,往往又相當嚴重。

一般車禍,如果有發生傷亡,那麼可能就會有喪失勞動力這方面的賠償問題,通常法院在決定這部分的損害賠償時,會算至一般人退休年齡65歲為止,這件事故的死者為高齡78歲,雖然大多人會認為這個年齡該是享晚年的時候,也不太可能還能繼續工作賺錢,不過經營之神王永慶是最佳反證,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仍有勞動能力,這部分仍是有機會獲得賠償,只是所准的年限就不會太多。

註:就所引新聞提到的事件,有感而發,所言未必都符合該新聞事件所用,就如本篇是針對78歲之人是否有喪失勞動力問題而論,至於實際上該受害人是否仍有勞動力,則非所讑。

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180天刑期分10年坐牢

美另類判決 酒駕撞死男童 180天刑期分10年坐牢

(2009/12/23 13:21)




NOWnews今日新聞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一宗特殊的判決,美國有一名男子多年前酒駕肇事撞死一名小男孩,法官判他半年徒刑,不過,180天的牢飯可不是一次吃完,他得連續10年每逢男童的冥誕和耶誕節假期,都要各入獄9天,法官的用意是要讓他能牢記被害人家屬家庭破碎的痛苦。

德州10歲男孩霍金斯在2003年坐姑姑車上時,遭酒駕男子安德森撞上不幸喪命,安德森多年來持續寫信給被害人的父母表示懺悔,被害人父母朗讀懺悔信內容,「我一直都在,如果你們喜歡的話,我愛你們,上帝祝福你們,洛奇安德森。」

法官對安德森的判決非常特殊,雖然刑期是180天卻拆成一段一段,每年在男孩生日以及耶誕假期時,他得各坐9天牢連續長達10年,法官康寧漢表示,「他得有準備,他得有預期,他得為此煩惱,或許當他有小孩時,他得告訴他們『爹地耶誕得去坐牢』。」

雖然法官用心良苦,不過,男孩父母至今仍無法走出傷痛,認為判刑實在太輕了,被害男童父母表示,「我們沒有獲得公平審判,它是傷害,它是傷害。」 安德森在今年耶誕節又得入獄為他犯的錯付出代價,這項非常特殊的判決是不是合理?也成為美國社會討論的話題。(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何中)

一條生命論以刑事上180天的牢獄之災,其輕重姑且不論。
這個判決很有意思,如果人就是有習性難改的缺陷,所謂”江山易改,本性難移”,自有其存在的實然面。例如有的人喜歡小酌,一不小心就過量了,一次的車禍或罰單的教訓,也許很快就被遺忘了,如果改成分期執行或定期再教育,在不改變刑罰(處罰)輕重下,拉長執行時間,一則對於酒醉駕駛人予以提醒警告,一則也保護用路人的安全。
從犯罪預防觀點或應報觀點,分期執行對容易再犯的犯罪或再犯罪人,都很值得相關執法人員及修法人員參考。

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台灣一年發生多少車禍?

道路交通事故係指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分為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及A3類(僅財物損失)等3類,茲就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簡析如下。
98年1-10月造成人員傷亡之道路交通事故計14萬7,640件(換算下來,一年約發生177,168件)平均每萬輛機動車輛肇事69.8件,分較97年同期增加6.6%及增加3.4件,主要係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A2類交通事故增加6.7%所致,而造成人員24小時內死亡之A1類事故則減少6.8%。

A1類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仍以酒醉(後)駕駛失控占18.6%最多,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態占18.1%次之,駕駛人未依規定讓車占12.3%居第三,惟若與實施交通大執法前之95年比較,酒醉(後)駕駛失控件數已大減48%,故其所占A1類事故比重減少4.9個百分點。

A1類交通事故肇事車種別,仍以機踏車占44.0%最多,自用小客車占26.0%次之,大小貨車占18.4%居第三;肇事時間以上、下班(學)之「18-20時」占11.4%、「6-8時」占9.9%、「8-10時」占9.1%等時段較多。
A2類交通事故發生14萬5,987件,受傷19萬4,910人。

肇事原因
1、汽(機、慢)車駕駛人過失:這個部分佔了90%以上,因此如果能改掉以下開車習慣,相信
可以讓自己遠離車禍,尤以前三者幾乎佔肇事原因的一半。
A.酒醉(後)駕駛失控
B.未注意車前狀態
C.未依規定讓車
D.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
E.違反特定標誌標線禁制
F.超速失控
G.逆向行駛
H.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
I.左轉變未依規定
J.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K.其他駕駛人過失

2、行人或乘客過失:佔不到4%;
3、機件故障:不到1%;
4、交通管制(設施)缺陷:不到1%;
5、其他:不到1%。

肇事車種 (以下依比率從多至少,前二者機車及自用小客車約佔70%)
1、機踏車:(也就是滿街跑的機車,唯一”肉包鐵”的車種,發生車禍所佔比率卻高達四成,機車騎士務必多加小心)
2、自用小客車
3、小貨車
4、大貨車
5、大客車
6、營業小客車
7、特種車: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如吊車、救護車、消防車、垃圾車、囚車、警備車、水肥車、教練車、工程車、殘障用特製車、憲警巡邏車、清掃車、救濟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8、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