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只有一方有過失的車禍,如何計算賠償

當車禍之所以會發生,全是一方的過失所造成時,那麼就由有過失的一方,負起全部的賠償責任,
有過失的一方,除了要承受自己所受到的損害,對於對方的損害也要全部負起賠償責任,而沒有過失的一方,當然不必賠償對方的損害,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自己所到的損害。
例如:
甲和乙發生車禍,而甲全部的損害是100萬,乙則受到50萬的損害,但是車禍的發生是甲的過失所造成,因此乙可以就自己所受到50萬的損害向甲請求賠償。甲的損害則要看是否有保險可以理賠,不然只能自己承受損害,而且要賠乙50萬。

雙方都有過失的車禍,如何計算賠償

車禍的發生,如果雙方都有過失的話,那麼雙方都要負賠償責任。
例如:
甲和乙發生車禍,二人都有過失,而甲全部的損害是100萬,乙則受到50萬的損害,那麼全部因為這起車禍而生的損害就是100萬+50萬=150萬。
以100%為基準
情況一:如果甲、乙二人各有50%的過失,那麼甲要負一半的責任,乙也要負一半的責任,所以是就全部的損害,甲要賠150萬x50%=75萬,乙也要賠150萬x50%=75萬,而不是只要各自負擔自己的損害。所以甲受到100萬的損害,但是他只要負75萬的賠償責任,所以他可以向乙請求25萬的賠償。

情況二:甲有70%的過失,乙有30%的過失,則甲要賠償150萬x70%=105萬,乙要賠150萬x30% =45萬。這種情況,甲就要賠乙5萬。

因為賠償金額是雙方所受損害的加總,再依過失的比例去負擔,因為在大車撞小車或車子撞行人的情形,就算大車或車子的過失較小,但因為小車或行人往往會受到較大的損害,因此計算雙方的過失比例和金額後,常常是大車或車子那方要再拿錢出來,就造成好像是大車撞小車或車子撞行人,就是大車或車子的錯的誤解。

情理法或是法理情

一般的用法應該是情理法。
以前有人說,因為情排在第一順位,所以情應該優先考慮,再來是理,最後才是法,因為有這種情理法的順序之說,才引出到底情理法或是法理情?
其實情理法三者是互相糾結的,法律的制定,豈有不考慮情或理的,法律留給法官很大的空間,可以因個案不同的情況而給予調整,這就是在法律之中容有因情理而給予不同判決的處,
例如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這些都包含了情理的考量,這種情理的考量在法條中隨處可見。
至於情理法或是法理情,其實要論優先順位,沒什麼實益,最重要的是”個案”,依據法條,斟酌個案的實際情形才能做出最適當的判決。
”個案”永遠是最重要的
在車禍賠償中,法律也給法官空間,讓類似的車禍,卻因為當事人的不同而有相異的判決,法官在決定賠償金額時,除了很明確的金額,例如修車費用或醫療費用,其他像是精神上損失或扶養費,就有很大部分會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做出不同金額的判決。

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雙方都無過失的車禍,如何請求賠償

如果一件車禍的發生,雙方都沒有過失的話,那要如何計算賠償問題?
車禍屬於一種侵權行為,民事賠償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84條: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只有完全符合民法第184條所規定的要件,才能獲得賠償,而要符合民法184條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有故意或過失,因此如果對方沒有過失的話,既然車禍的發生並非對方所造成的,自然無法向對方請求車禍的相關賠償,而己方如果也沒有過失,那對方也不能向己方請求,因為都不符合民法第184條的規定,法院會根據雙方所請求的聲明、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判斷是否成立侵權行為,如果成立再根據雙方所請求的聲明、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去計算賠償金額。

重要觀念:在民事上,請求的聲明、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攸關是否勝訴,而這一部分當事人要盡力提供給律師和法院。要不要請求賠償在你,要請求什麼樣的賠償在你,發生什麼事,只有你最清楚,能提供什麼證據證明通常也來自於你,這些都不是律師和法院可以幫你做的,如果你不盡力提供,通常會遭受不利的判決。

雙方都無過失的車禍,白話地講就是雙方都沒有錯,互無法向對方請求賠償。既然無法向對方請求賠償,那麼車禍所造成的損失,要如何填補?
  1. 保險(任意險或強制險):查看看雙方有沒有保險
  2. 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如果車禍的發生是因為第三人所造成
  3. 國家賠償:如果是交通設施設置不當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的原因所造成時
  4. 自付:不可抗力的天災,或許只能看有沒有其他救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