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字典裡的形容詞只剩法官可以用了

今天有一則新聞,看了再次令我覺得法律的世界裡,真的什麼都沒個準。不同法官心裡的秤也是有不同的標準

師大黑幫vs.居心歹毒 教授互罵有罪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 灣師大歷史系主任陳豐祥和教授盧建榮互控不斷。盧先前撰文指陳是「師大黑幫」,被陳控告,高院依公然侮辱罪,將盧判處拘役20天,緩刑2年確定;但陳豐祥 認為,盧的道歉不足,在台師大網站上撰文辱罵盧「居心歹毒,惡性重大」,盧反控陳涉嫌公然侮辱,台北地院判處陳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為5萬元。
盧建榮因續聘問題質疑系內有派系運作,91年間撰寫「從根爛起」一書及「致史學界公開信」,指陳豐祥為「師大黑幫」、「學界錢神」,並將此書交由出版社出 版販賣,陳豐祥不滿提告,要求盧建榮賠償1730萬元及登報道歉,高院將盧判刑,並判決他賠償陳150萬元及在聯合報、世界日報登報道歉確定。
盧建榮後來依判決履行支付賠償金及登報道歉,但陳豐祥心有不甘,認為盧建榮的道歉聲明僅刊登局部版面,並非全國版,盧建榮沒有完全履行,也沒有讓他的名譽完全回復,展開反擊。
陳豐祥97年間,在台師大官方網站撰寫「『從根爛起』的歷史學者無所遁形」文章,直指盧建榮「居心歹毒,惡性重大,實罪無可逭」,盧建榮不滿而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陳豐祥表示刊登文章只是澄清事實、以確實回復自己名譽,但法官認定陳所言已構成人身攻擊,並認為陳仍「執著宿怨」,矢口否認犯行,因此判處有罪。全案仍可上訴。

二位教授互罵,是他們個人恩怨,事情來龍去脈,不是一般人可以輕易釐清。
”居心歹毒,惡性重大,實罪無可逭”這等字眼,是不是會構成人身攻擊,實在要依個案情節去認定,因為如果陳豐祥是針對先前的公然侮辱有罪判決而做的不平之鳴,他在那個案子裡顯然是受害者,一個受害者如果覺得自己沒有受到合理的補償,心有不甘是人之常情,對於加害者的行為,當然會覺得對方是惡性重大,如果一個受害者連對外表示加害者的侵害行為是”居心歹毒,惡性重大,實罪無可逭”都不行,那麼法官這個局外人,有權利或是權力說人”居心歹毒,惡性重大,實罪無可逭”嗎?
”執著宿怨” 這點為什麼會變成法官的判斷標準,實在令人想不透,判決可以決定一個法律關係的結果,那是用政府的強制力使人民接受判決結果,跟民心是否認同判決結果完全是二碼子事,當事人雙方能否想開也不是判決可以解決的,如果一件車禍被害人雖然法院判對方賠償,難道判完之後,即使被害人身心受殘就再也不會怨恨加害人嗎?離婚夫妻爭奪子女監護權,難道法官判決之後,夫妻再也無尤?
在很多判決裡,常可見法官的量刑判斷會斟酌被害人與加害人的社經地位及犯罪動機、手段和犯罪後態度,來當作何以如此量刑的理由,諸如”無悛侮實據”、”手段殘忍”、”不知悔改”、”惡性重大”等都是判決常見的詞彙,那麼判決既是公開的,我們可不可以說法官也是公然侮辱?如果受害人都不能說加害人惡性重大,那麼法官為什麼可以?當法官在對犯罪人用上負面的形容詞時,何以可以免責,難道判決書上的負面形容詞,對於犯罪人沒有任何人格眨值的作用嗎?
公然侮辱和誹謗的案件,刑責不重,可是標準很主觀也很海面,動輒得咎,字典裡有很多字真的都不能用,不能說也不能寫,只有法官可以用,簡直是台灣溫文儒雅的最高道德規範,跟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完全悖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