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7日 星期日

因車禍受傷之精神慰撫金?

因為車禍受傷而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在民法上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規定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在車禍的發生原因上,如果既非故意也無過失的情況下,自然就沒有賠償對方的問題。
除了有形的財產上損失例如修車費用或是醫藥費用等,容易計算得出的賠償金額的部分外,
還有無形的屬於非財產上損失,估計上比較主觀的精神慰撫金,這也是法律所許可以請求賠償的。
規定於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車禍造成的受傷,造成身體、健康受到侵害,受傷的人除了生活不便,
並因此減少收入及增加支出以外,精神上及肉體上還會遭受到程度不一的痛苦,
例如醫療手術時帶來的疼痛及恐懼,傷癒後因留下外觀肢體不完全或疤痕的長期痛苦等。
 
精神慰撫金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精神上痛苦及肉體上痛苦。
 
 
 至於精神慰撫金的多寡,由法官斟酌兩造(當事人雙方)之身分、地位、傷害之經過及受傷情形等,
判給適當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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