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車禍和解需小心之處(二)

一般而言,車禍能達成和解,只要內容合宜,對雙方都有利。
雙方為了達成和解,往往會各退一步,因此在很多項目上會有所退讓。
通常在請求賠償金額的部分會概括算個整數,不至於鉅細靡遺什麼都算得一清二楚。
那麼如果在賠償金額有所退讓後,應該負責賠償的人,固然享受到了減少賠償金額的好處,那麼相對應該受到賠償的人,就沒有得到完全滿足的賠償。

這時最重要的是:”何時拿到錢

車禍和解跟很多其他和解契約一樣,不管當事人雙方基於什麼原因而立下和解契約,既然雙方希望事情能透過和解,而獲得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式,那麼和解內容如何被履行就至為重要,和解內容如果不能被早日履行或方便履行,雖然訂了和解契約,只不過是把雙方原本的權利義務關係改為和解內容,可是和解內容實際上沒有被履行,還是沒用的。

有時有些人為了儘速擺脫原本不利的法律關係,因而想盡辦法求得和解,可是一旦和解後,往往只付了一部分的錢,甚至完全沒有付,就完全置之不理。結果,受害人為了早日解決問題而做的退讓,除了把自己的權利限縮成和解內容,想拿到錢也只能走法院。在車禍事件中,常見交通事件肇事者向被害人取得和解,呈給法院,以求在刑事上獲得較輕的判決。

總之,當約定金額不大時,最好是能在立下和解契約的當時,就要求對方一次付清,就算金額比較大,也要要求對方最好能一次付清,至少在許可範圍內先付一定金額的錢。如果對方只肯訂立車禍和解,卻不肯先付錢,那麼和解的優點又何在?有沒有必要和解就要再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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