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車禍和解

所謂和解,依民法第737 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此,和解契約成立後,應依該和解契約創設之法律關係以定當事人間之債權及債務關係。至於和解成立以前之法律關係如何,概置不問。縱和解之成立,係出於錯誤而為,除有民法第738 條所定各款事項外,當事人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也就是說 ,和解本身是一個契約,是雙方同意所簽訂的,這個契約本身不一定要是書面,就算只是口頭說好,也一樣成立有效,當然有書面的話可以當做證據,以免日後有爭執時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遭到敗訴,畢竟法院是講究證據的,空口白話不容易取得信任。

車禍發生的時候,如果雙方有簽下和解契約,那麼雙方關於車禍所生的一切賠償等法律關係,就會依和解契約所定的內容各負權利義務,怎麼約定就怎麼賠償,至於實際因為車禍所受的損害如何,就不能再爭執。例如,甲撞到乙,甲乙二人同意和解,由甲賠乙5萬,那麼甲對乙的賠償義務就是五萬,就算乙日後發現其實受到的損害是二十萬,也不能對甲再請求減少的十五萬。

和解的目的是使雙方各退一步,儘早結束爭執,讓雙方可以同意以立下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之前的權利義務關係則消滅,為了要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日後要主張撤銷和解的條件相當嚴格,避免雙方和解後又另起爭執,而失去和解的本意。

因為和解本身效力相當強大,因此對一些小車禍而言,很方便實用,可以快速解決車禍賠償問題。即使不是小車禍,只要雙方都同意和解,也是一個很好的解決途徑,不必詳細計算有那些損害,也不必去費力蒐集各種費用證明,例如掛號費用、交通費用、醫療證明、醫療費用、修車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等等,更不用經過冘長的調解、法院程序,對當事人而言,車禍和解有省時省力,快速了結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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