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車禍過失的一般判定

在車禍發生時,除非失去意識,大多數人應該都會被嚇到吧!
記得多年前在塞車慢速中發生過一次擦撞,前燈被撞壞了,
其他都好好的,人也沒事。
但是對方探出頭來罵了很多,我還來不及回應, 他就左轉溜了,
目擊的人向尚在驚訝中的我說是他的錯,我想他也自知理虧,發洩完就閃人了,因為我從頭到尾都是順著車流龜速前進,甚至停止不動,完全也沒換車道,規規矩矩的都在車道內。
重點是即使只是小小的擦撞,我都被”震撼”到了。

被”震撼”到的人,首先就是要冷靜地(雖然不容易),找出肇事原因。

 在車對車的車禍中,依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十大肇事原因為:
  1. 酒醉(後)駕駛失控
  2. 未注意車前狀態 
  3. 未依規定讓車
  4. 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
  5. 違反特定標誌標線禁制
  6. 超速失控
  7. 逆向行駛
  8. 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
  9. 左轉變未依規定 
  10.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如果不是車的原因,就是行人或道路、機械或交通管制(設施)等其他原因。


因此在辨別過失上,就先以前面十大肇事原因去檢驗,回想所發生的一切,到底肇事原因是什麼,如果很清楚地找到肇事原因,雙方沒爭議的話,當然就沒問題;而如果還找不到原因或有爭議,或是不能確定時,就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拿出來翻一翻,看看有哪些違規行為造成車禍,順便也複習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一般法官在判定過失時,也常會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條文,作為判定過失的依據。
例如  

98,簡,15判決:.....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觀諸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甚明。.....
 
因此,過失的一般判定方法:
1檢驗十大肇事原因
2查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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