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發生車禍誰負責?故意?過失?無過失?與有過失?

車禍的發生從主觀區分,可以分成故意、過失和無過失。
這三者攸關賠償該由誰負責。

假設:甲、乙二人發生車禍,那到底誰要負賠償責任,就看這場車禍,是由甲或乙的行為造成。

  1. 故意:如果是甲或乙故意製造車禍,不管他的目的為何,當然要負起責任。這就不是單純的交通意外。
  2. 過失:如果只有一人有過失,那就是有過失的一方負起全部責任,既要負擔自己受到的損害,也必須負擔對方的損害。如果是雙方都有過失時,在法律上就是與有過失,雙方都必須負起責任,至於所負責任的多寡,則依過失的比重負責。白話一點就是誰錯的比較多,當然責任就比較重。
  3. 無過失:如果雙方都沒有過失,那自然就不能互相取償。各自的損害要各自負責或是另外向對造成車禍者請求賠償。如果二人都沒有錯,怎會發生車禍?這部分不難想像,也許是天然災害,也許是第三者導致車禍,更或者是道路施工不良或交通標線錯誤等等問題,都可能造成車禍。
所以如果你對車禍的發生既非故意又無過失,那當然就不用負賠償責任,如果有故意或過失就要對行為負責。
錯多少,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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